融資擔保迎新規 小微、三農受益
? 日前,國務院公布《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值得一提的是,國家和監管機構高度重視融資擔保公司對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的融資需求的服務,并在此次正式《條例》中得到體現,要求擴大對小微和“三農”的服務,提供較低的擔保費率;被納入政府推動建立的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機制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擔保費率。
? 強調大數據助力融資服務
?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條例》的公布是首次從行政法規的層面對融資擔保公司進行規范,而此前有關融資擔保公司的管理規范,主要是2010年由銀監會等七部門共同制定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屬部門規章的范疇。
? 對于《條例》制定的背景,此前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監會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融資擔保是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借款、發行債券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融資擔保是普惠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發展普惠金融,促進資金融通,特別是解決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具有重要作用。
? “近年來,我國融資擔保行業發展較快,同時也存在監督管理不到位、經營行為不規范不審慎甚至引發風險、為小微企業和‘三農’服務的意愿有待增強和能力有待提高等問題。基于此,制定《條例》,既是實踐需要,也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要求。”上述銀監會負責人表示。
? 對此,在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看來,進一步明確了制定條例、推進融資擔保業務的目的,著重強調了普惠金融和防范風險。近年出現的“普惠金融”概念日益得到重視,近期各國有大型銀行率先設立普惠金融事業部,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也強調金融要把為實體經濟服務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要建設普惠金融體系,加強對小微企業、“三農”的金融服務。
? “同時,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還指出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題,著力防范化解重點領域風險。因此,《條例》首先指出制定的目的是為了支持普惠金融發展,促進資金融通,規范融資擔保公司的行為,防范風險。”薛洪言說。
?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強也認為,《條例》第五條第一款專門強調,擴大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提供融資擔保業務的規模并保持較低的費率水平。其次,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第二款給予了為小微企業和“三農”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一定支持,前者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過資本金投入、建立風險分擔機制等方式,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提供財政支持,后者更是直接明確,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擔保責任余額上限可以提高至凈資產的15倍,而此前有關融資擔保公司的責任余額為凈資產的10倍。
? 通過查閱《條例》相關內容,可以看出政策對于更好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的決心。主要包括:國家推動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發展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建立政府、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公司合作機制,擴大為小微企業和“三農”提供融資擔保業務的規模并保持較低的費率水平;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通過資本金投入、建立風險分擔機制等方式,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三農”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提供財政支持;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增強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的能力,為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需求服務;被納入政府推動建立的融資擔保風險分擔機制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擔保費率。
? 進入門檻提升
? 針對行業各種亂象,《條例》也進行了整肅要求。第十七條中指出,融資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條件不得優于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的條件。融資擔保公司為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應當自提供擔保之日起30日內向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 此外,《條例》中還指出政府支持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增強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的能力,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的融資需求服務。
? 同時,提出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度,運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時監測風險,加強對融資擔保公司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并與有關部門建立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 由于融資擔保公司的業務具有金融屬性,因而更加需要嚴格監管。基于此,監管部門對于融資擔保公司的門檻也進行規范。
? 《條例》規定: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管部門批準。除了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外,融資擔保公司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熟悉與融資擔保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有健全的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等。考慮到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不同,條例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提高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要求。
? “此前《暫行辦法》規定,由各地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于人民幣500萬元,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擔保公司注冊資本沒做單獨要求。本次《條例》第七條首先將融資擔保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提升至人民幣2000萬元,同時第十條明確規定,對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融資擔保公司,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付強說。
? 此外,對于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條例還規定了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經營融資擔保業務3年以上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等條件。
? 薛洪言還指出,為了防控集中度風險,《條例》明確了融資擔保公司對同一被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余額與其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0%,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擔保責任余額比例不得超過15%。這一規定將原先《暫行辦法》中的債券發行擔保不超過凈資產30%的例外規定予以了剔除。
? 對于融資擔保公司市場退出,《條例》也進行了相關要求。
? 為了防范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條例》明確了融資擔保公司市場退出的要求,包括:融資擔保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對未到期融資擔保責任的承接作出明確安排;融資擔保公司的清算過程應當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融資擔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將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交監督管理部門注銷,并由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本文摘自:《中國經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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